第一章 總 則:
第1條 為做好油罐清洗工作,保障油罐清洗人員的作業安全和身體健康,不斷提高油罐清洗的技術水平,防止發生各類事故,根據“預防為主”的方針,特制定本規程。
第2條 下列情況進行油罐清洗:—是油罐清洗周期一般為三至五年。二是油罐改儲另一類油品時,應進行清洗。三是油罐發生滲漏或者有其他損壞需要進行倒空檢查或動火修理的。 第3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級[wiki]石油[/wiki]庫油罐的清洗工作。加油站及其他石油經營單位也可參照執行。 第4條 充分做好安全措施及物資、工具、器材的檢查與準備工作。
第二章 一般安全規定
第5條 清罐作業部門應根據作業現場的不同情況,制定具體的切實可行的清罐方案和安全措施。
第6條 清罐指揮人員,在清罐作業期間必須親臨現場,及時解決和處理所發現的問題。
第7條 清罐的方案及安全措施,經討論后,由主管經理批準后執行第8條 清罐作業之前,應根據分工情況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和有關操作技術的崗前教育,并經考核合格后方準上崗。
第9條 凡有作業人員進罐檢查或作業時,油罐人孔外均須設專職監護人員,且一名監護人員不得同時監護兩個作業點。
第10條 安全(監護)員應加強現場的安全巡回檢查,并有權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并及時報告有關領導。 第11條 班(組)負責人和安全(監護)員應做好交接班的現場安全檢查、清點人員及其工具器材等工作。
第12條 作業場所應確定安全距離,設置安全界標或柵欄,并應有專人負責對所設置的安全界標或柵欄進行監護。
第13條 為確保安全,進罐作業必須實施入罐作業票制度。
第14條 為了防止清罐作業人員中毒,必須做到:
—、當油氣濃度為該油品[wiki]爆炸[/wiki]下限的4-40%時,進入油罐的作業人員必須佩戴隔離式防毒面具。
二、當油氣濃度超過該油品爆炸下限的1%并低于4%時,允許作業人員在不佩戴呼吸器具情況下短時間進罐作業,但應佩戴防毒口罩且每次作業不應超過15分鐘;同時,每工作日最多重復工作四次,時間間隔不少于1小時。在此濃度下,也可以使用類似過濾式的呼吸器具(如濾毒式防毒面具),但其氣體空間的含氧量不應低于18%。
三、當油氣濃度低于該油品爆炸下限的1%時,允許在無防護措施情況下八小時作業。
下列人員嚴禁從事清罐作業:
—、在經期、孕期、哺乳期的婦女。
二、有聾、啞、呆傻等嚴重生理缺陷者。
三、患有深度近視、巔癇、高血壓、過敏性氣管炎、哮喘、心臟病和其他嚴重慢性病以及年老體弱不適應清罐作業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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